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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A2N00-H112202(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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