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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賴東隆
被 告 曾耀鋒
曾明祥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陳振中
詹皇楷
黃繼億
潘志亮
陳正傑
陳侑徽
王尤君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113年度金重訴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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