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李飛燕
陳秋芬
張家維
簡義德
林美娟
張毓綺
林哲盛
蘇庭慧
李玉清
王若嬋
張詠竣
許舒喬
趙浿酉
賴仲慶
彭國榮
利錫雨
劉玟琳
蔡䕒頤
吳佳珍
蘇珍珍
黃泊升
柯偉誠
蔡美女
黃玉對
葉振輝
史曾玉現
史麗雯
謝依倩
施弼強
鄭晴陽
楊永志
余芸萍
孫寶琦
賴嘉智
邱怡文
廖信智
曹慧玟
鄭淑寶
陳俊仰
余寶珠
張誌鈞
江惠瑜
陳志豪
胡雅筑
楊雅菁
李怡柔
王儷潔
蔡欣蓉
楊政德
王達宸
陳逸龍
陳宥蓉
陳冠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被 告 曾明祥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洪郁璿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潘坤璜
陳侑徽
陳振中
李寶玉
李凱諠
鄭玉卿
洪郁芳
許秋霞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呂漢龍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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