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張惠貞
游聖強
游聖煜
卓嵓峰
吳韻蓁
羅秋埼
曾珮純
張美雯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呂漢龍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王尤君
江嘉凌 (原名江佳霖)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被告蔡銘達、陳彥儒、吳佳靜、簡瓊玲部分,尚未審結,應俟其到案審理終結後,再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