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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周玉桂
被 告 尹以亮
陳傳富
李致祥
胡海漢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易字第1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等影本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尹以亮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而原告對其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陳傳富、李致祥及胡海漢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請求,亦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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