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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蘇雋皓
訴訟代理人 廖聲倫律師
被 告 鄒翊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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