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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70號
原 告 張簡秋煌
被 告 許錦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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