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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73號
原 告 鐘季華
被 告 林育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並寄押於法務部○○○○○○○○○○○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育正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被告詐欺原告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提起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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