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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原 告 潘世華
被 告 陳孟傑
林威呈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7 上列被
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原告對同案被告黃毓凱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對同案被告張紫潔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於113年4月11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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