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附民,535,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35號
原告呂筱萍
被告羅彬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