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附民,652,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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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2號
附民原告    王碧如
附民被告    蔡靜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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