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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4號
原 告 張哲朗 (地址詳卷)
張娟吟 (地址詳卷)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張秀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1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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