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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2號
原 告 楊孟勳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潘志亮
黃繼億
潘坤璜
陳正傑
陳宥里
陳振中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呂漢龍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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