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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92號
原 告 陳坤龍
被 告 黃建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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