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97號
原 告 游子信
被 告 彭浚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