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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20號
原 告 代號AW000-H112721號(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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