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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60號
原 告 吳思緯
被 告 吳信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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