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90號
原 告 孫芸芸
被 告 劉可梅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四、查本件原告所述之內容,目前查無刑事訴訟繫屬。原告逕行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