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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
原告王秀好
被告高士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鄭瑞呈等業經裁定移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 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
法官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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