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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84年度易字第69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刑案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罹患陳舊性腦朝中風,而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再其已於民國96年9月20日死亡,亦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1紙可稽(見本院94年度他調字第23號卷)。
故本院就刑案部分,已於96年11月26日以96年度易字第2930號案件,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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