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86,訴,2131,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重利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官信成
法 官 林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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