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87,訴,813,2004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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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甲○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蘇嘉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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