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89,交易,165,2001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鍾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繡 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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