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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九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鍾 華
法 官 李 麗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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