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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玫玲
選任辯護人 張泰昌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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