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89,易,1893,20010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雪禎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建 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婉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