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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七八號
具 保 人 李玲蘭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陳志德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玲蘭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陳志德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李玲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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