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良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四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所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宇 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楊 麗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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