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89,易,2762,200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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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 PHU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台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汝 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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