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89,易,2858,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耀泉
張修誠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陶亞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