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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詹富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0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雅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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