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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恭惠
楊恭福
楊恭發
陳少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楊恭惠、楊恭福、楊恭發、陳少美等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七二九號),經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楊恭惠、楊恭福、楊恭發、陳少美等人因涉嫌證券交易法等案件,鈞院以全球統一集團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即逕自在台灣銷售在美國紐約州註冊之FUTURE COMM 2000 LTD(下稱F2000公司)之股票,而將F2000公司之鋼印予以扣押,惟查,F2000公司在美國係一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為使公司能繼續正常運作,故該公司已全面改選董事會,並決定出新的公司經營政策,再者,依美國當地法律規定,公司法人應於每年三月提出公司之財務報告供會計師簽證,並為報繳營業稅之依據,然徵諸前揭所有公司之決策及納稅行為,均須有F2000公司之鋼印,俾使所有之行為有合法性,應予發還,為此聲請發還扣押物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參照),查本院將查獲聲請人時所扣得之F2000公司之鋼印於起訴時繼續扣押之,而本件尚在審理中,該扣押物是否屬聲請人犯罪所用之物,而應予沒收,仍有待調查,故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前揭扣押物,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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