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89,聲,228,2001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恭惠



楊恭福



楊恭發



陳少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楊恭惠、楊恭福、楊恭發、陳少美等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七二九號),經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楊恭惠、楊恭福、楊恭發、陳少美等人因涉嫌證券交易法等案件,鈞院以全球統一集團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即逕自在台灣銷售在美國紐約州註冊之FUTURE COMM 2000 LTD(下稱F2000公司)之股票,而將F2000公司之鋼印予以扣押,惟查,F2000公司在美國係一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為使公司能繼續正常運作,故該公司已全面改選董事會,並決定出新的公司經營政策,再者,依美國當地法律規定,公司法人應於每年三月提出公司之財務報告供會計師簽證,並為報繳營業稅之依據,然徵諸前揭所有公司之決策及納稅行為,均須有F2000公司之鋼印,俾使所有之行為有合法性,應予發還,為此聲請發還扣押物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參照),查本院將查獲聲請人時所扣得之F2000公司之鋼印於起訴時繼續扣押之,而本件尚在審理中,該扣押物是否屬聲請人犯罪所用之物,而應予沒收,仍有待調查,故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前揭扣押物,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