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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六二號),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犯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甲○認為被告所犯為最低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僅犯嫌重大,且被害人非止一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予以羈押。
二、今本案雖審理終結,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應予羈押情形依舊存在,依照前開說明,甲○訊問被告後,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程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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