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交易,319,200111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八0七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程序審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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