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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五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鍾 華
法 官 李 麗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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