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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緝字第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劉 壽 嵩
法 官鍾 華
法 官李 麗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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