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律師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廿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李 麗 玲
法 官 鍾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繡 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