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撤緩,17,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九十年度執聲簡字第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判決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中,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十一時卅分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六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在卷可稽,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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