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孟 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錫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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