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撤緩,6,2001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三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己字第六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判決(八十九年易字第三三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二日更犯逃亡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十九年台判字第二四七號),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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