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撤緩,7,2001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00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00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聲請書誤載為八年),緩刑五年,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二十九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八月十二日)更犯盜匪案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駁回上訴確定(原由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年),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各該判決及確定情形,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方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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