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易,381,200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六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向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以每盒(八片)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元之價格,購買他人擅自重製告訴人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美麗人生」影音光碟VCD,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即時起,在其所經營位於臺北市○○路○段五十一號光華商場地下層二十六號之光碟屋內,以每盒二百九十元之價格連續出售予不特定人;

迨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扣得尚未售出之重製之「美麗人生」影音光碟三盒,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斷。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春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