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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因檢察官認被告另涉犯竊盜罪嫌,於九十年二月五日移送併案審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 秋 宏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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