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易緝,23,200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二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間起,在台北市○○路十六號二樓,非法吸食安非他命多次,因認被告涉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廿一日死亡,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九○)公警刑偵字第○○○○三九號函暨檢附被告戶籍謄本乙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林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賴敏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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