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簡,272,200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丁○○
丙○○
甲○○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丁○○、丙○○、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賭具象棋牌壹副及賭資新台幣壹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乙○○、丁○○、丙○○及甲○○等四人,係約定以四家對賭胡牌計算輸贏,「自摸」時三家給贏家新台幣(以下同)二十元,「放槍」者輸家給贏家十元之方式賭博金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方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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