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簡,343,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述犯罪行為,有左列證據可資證明:(一)被告於本院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調查期日所為之自白(當日訊問筆錄參照)。

(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二紙及拆除新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一紙、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違建勒令停工拆除通知單一紙及書函一份,暨現場照片七幀附卷可證。

(偵查卷第二頁至第十四頁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吳冠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附錄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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