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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六四八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陳春生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春生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千因涉有偽造文書罪等犯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准予具保,由具保人陳春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具保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楊代華
法 官 吳冠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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