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訴緝,7,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煙毒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八十三年偵字第一一二二號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死亡,此有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北市松戶字第九0六00九二二00號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英 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志 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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