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重附民,114,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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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0年度重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美商滑鼠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甲○○○○ SY
9453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⒈被告應與乙○○、梁美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四百五十六萬一千三百五十五點四三七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七四二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楊蕙芬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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