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附民,14,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一一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如附件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如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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